******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耀明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碧海路3号1栋四楼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街道试点项目(编号:zhwz2022-398fw)、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管理局驾驶服务外包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hwz2022-407fw)、珠海博物馆公共开放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hwz2022-444fw)等项目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以及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办公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古耀明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碧海路3号1栋四楼
本机关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街道试点项目(编号:zhwz2022-398fw)、2023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管理局驾驶服务外包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hwz2022-407fw)、珠海博物馆公共开放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hwz2022-444fw)等项目时,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以及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办公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