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现将******有限公司益常北线、醴娄高速公路房建钢结构及网架专业工程1、2、3、4标段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8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94元)。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99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91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46元)。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41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84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41元)。
第4标段:
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35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32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有限公司(响应报价:******.66元)。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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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联系人:江女士
电话: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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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车先生(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话: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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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
监督部门:******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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