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金发改投〔2024〕10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报审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七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华擎函﹝2024﹞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码:2303-440404-04-01-928516)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新能源片区,建设内容包含新建渔歌路和渔樵路2条市政道路。其中,渔歌路道路路线长度为846.427米,道路红线宽24米,双向4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渔樵路道路路线长度为336.74米,道路红线宽18米,双向2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工程估算总投资5262.09万元,其中建安费4584.6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26.85万元,预备费250.58万元,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审批依据
(一)《关于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七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关于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七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金发改投﹝2023﹞31号);
(三)《关于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七期)的事前绩效评估意见》;
(四)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五)《关于动力电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七期)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的承诺》。
四、请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将项目总概算报我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其他各项手续。
五、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六、请按规定办理其他各项手续。
******改革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