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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一路、创意南路(裕华聚酯段)和裕华路北段部分建设工程(一期)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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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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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7预算金额

原文为:

[31,366,516.90 ]元(含暂列金1,493,600.00元)。

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 

其它事项: [预算编制依据详见预算书编制说明 ]。

现修改为:

人民币[28,305,824.99 ]元(含暂列金1,347,900.00 元)。

本项目预算金额送审价[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预算金额,按调整后的预算金额进行招标。 

其它事项: [预算编制依据详见预算书编制说明 ]。

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最高投标限价

原文为:

■人民币[31,366,516.90]元(含暂列金1,493,600.00元)。

□暂定[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其它事项:[       ]。

现修改为:

■人民币[28,305,824.99 ]元(含暂列金1,347,900.00 元)。

□暂定[       ]元。招标人承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审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其它事项:[       ]。

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5.1投标人资格条件

原文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修改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原文为:

其它事项:[一、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按《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珠发改建【2014】117号)、《关于明确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通知》(珠发改【2019】4号)及《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补充通知》(******/tzgg/202008/t******_******.h******银行征信报告: (1)企业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具体包括:珠海市企业需出具珠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报告。市外企业需出具地市级以上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若市外企业在当地地级市或以上政府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市外企业在上述条件都无法实现情况下,可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出具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信息报告。 (************银行打印。

2、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如出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无需再出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

二、《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珠发改建【2014】117号)、《关于明确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通知》(珠发改【2019】4号)、《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补充通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三、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提供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指引的通知》,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具体按《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指引的通知》执行。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 天

现修改为:

其它事项:[一、投标人需书面提交有效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按《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珠发改建【2014】117号)、《关于明确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通知》(珠发改【2019】4号)及《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补充通知》(******/tzgg/202008/t******_******.h******银行征信报告: (1)企业所在地级市或以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具体包括:珠海市企业需出具珠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报告。市外企业需出具地市级以上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若市外企业在当地地级市或以上政府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信用记录证明;市外企业在上述条件都无法实现情况下,可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出具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信息报告。 (************银行打印。

2、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如出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报告,则无需再出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

二、《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珠发改建【2014】117号)、《关于明确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通知》(珠发改【2019】4号)、《关于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相关招投标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补充通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三、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提供注册证书、身份证和缴纳社保证明扫描件。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指引的通知》,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具体按《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实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指引的通知》执行。

四、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 天。如提供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如提供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纸质证书,证书须在 有效期内且符合颁发证书所属省份对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管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4暂列金额

原文为:

■按[1,493,600.00]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其它事项:[本费用不参与竞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

现修改为:

■按照[1,347,900.00 ]元报价,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其它事项:[本费用不参与竞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

五、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5暂估价

原文为:

□按照[   ]元报价。

□暂估价使用范围:[交通工程(含标线标识别、信号灯、电子警察、雷达设备等)和安监工程 ]。

□暂估价部分发包方式:□由中标人发包/□由招标人发包/□其它方式[       ]。暂估价部分预算金额按照规定属于应当招标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发包。

现修改为:

■按照[950000.00]元报价。

■暂估价使用范围:[交通工程(含标线标识别、信号灯、电子警察、雷达设备等)和安监工程 ]。

■暂估价部分发包方式:■由中标人发包/□由招标人发包/□其它方式[       ]。暂估价部分预算金额按照规定属于应当招标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发包。

六、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原文为:

■落实绿色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1,080,338.05]元报价,不得竞争。

现修改为:

■落实绿色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所有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957,750.21]元报价,不得竞争。

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16合同价款支付

原文为:■预付款:[无]。

□进度款: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 %(含本数)。

□结算款:结算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价格的[       ] %。

□保修金:[       ]。

■其它事项:[1.进度款:

1)每月25日报送进度款申请

2)月进度款按照完成清单工作量的85%支付,施工措施费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的85%支付。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进度款申请资料,月进度款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人确认审核,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按月支付。本项约定的月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包括补充协议暂定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5%。

3)工资支付专户资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执行。

4)工程变更及签证支付:

a.单项工程变更签证金额按照该变更签证实际完成的造价计算,原合同清单未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b.按月以核定工程变更及签证完成工作量的85%,随月进度款一并支付;

5)人工和材料调差支付:

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定预算的人工和材料调差,按如下约定支付进度款:

a.每6个月申报一次,经招标人批准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可支付审批额的85%。

b.人工和材料调差金额为负值的,招标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

6)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完成产值的90%,且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工程变更预算价之和为基数的90%。

7)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以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2.结算款:招标人及中标人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额的97%。

3.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中标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妥善履行了该期间的保修义务后,由中标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经招标人书面确认,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有未决、索偿事项的除外);若发生中标人迟延履行保修义务,或应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对招标人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情况,或存在其他未决(索偿)事项的,招标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后,余额无息返还中标人(如有),质量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中标人应补足。

4.其他事项:

1)付款条件: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请款报告及符合政府及招标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结算款时一并提供质量保证金发票,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所有合同款项均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拨付给中标人,招标人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协助中标人办理支付合同款项手续,招标人不承担支付责任,也不承担因政府相关部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3)中标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须根据本招标文件、合同及其它有关资料要求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因中标人原因逾期办理结算手续或未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将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现修改为:

■预付款:[  ①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建安费(不包含暂列金额)暂定含税总价的25%作为预付款。具体比例及金额以财审批复为准。
       ②预付款抵扣:预付款分期进行抵扣,最长不超过6期,每期按当期施工进度款的50%进行预付款抵扣,如前5期未抵扣完剩余预付款在第6期进度款一次性抵扣。
       ③预付款收支监管账户:
       a.本工程所有预付款,均通过工程款收支监管账户支付;
       b.中标人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与招标人******银行签订工程款收支监管协议,开设专用于本工程的预付款收支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并确保政府相关部门支付的预付款专款用于本工程建设;
       c.招标人有权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
       d.因中标人未及时开设监管账户所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中标人如需更改以上账户必须征得招标******银行的书面同意,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继续向上述账户付款,并视为政府相关部门已全面妥善向中标人履行了支付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进度款: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       ] %(含本数)。

□结算款:结算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价格的[       ] %。

□保修金:[       ]。

■其它事项:[1.进度款:

1)每月25日报送进度款申请。

2)月进度款按照完成清单工作量的85%支付,施工措施费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比例的85%支付。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进度款申请资料,月进度款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人确认审核,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按月支付。本项约定的月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包括补充协议暂定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5%。

3)工资支付专户资金: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执行。

4)工程变更及签证支付:

a.单项工程变更签证金额按照该变更签证实际完成的造价计算,原合同清单未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b.按月以核定工程变更及签证完成工作量的85%,随月进度款一并支付;

5)人工和材料调差支付:

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定预算的人工和材料调差,按如下约定支付进度款

a.每6个月申报一次,经招标人批准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可支付审批额的85%。

b.人工和材料调差金额为负值的,招标人有权在进度款中扣除。

6.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完成产值的90%,且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与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工程变更预算价之和为基数的90%。

6)如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以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2.结算款:招标人及中标人办理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手续,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额的97%。

3.质量保证金:本工程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中标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妥善履行了该期间的保修义务后,由中标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经招标人书面确认,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有未决、索偿事项的除外);若发生中标人迟延履行保修义务,或应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对招标人及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等情况,或存在其他未决(索偿)事项的,招标人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后,余额无息返还中标人(如有),质量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中标人应补足。

4.其他事项:

1)付款条件: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请款报告及符合政府及招标人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结算款时一并提供质量保证金发票,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所有合同款项均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拨付给中标人,招标人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协助中标人办理支付合同款项手续,招标人不承担支付责任,也不承担因政府相关部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3)中标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须根据本招标文件、合同及其它有关资料要求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因中标人原因逾期办理结算手续或未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将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七、工程量清单XML文件、合同、图纸、项目定标实施细则已重新上传,请各投标人在交易中心系统自行下载。

说明:本项目最新的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图纸已重新上传至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凡本项目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次修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如由于投标人原因未使用最新文件投标而导致的无效投标,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4年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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